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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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9021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280号后建筑公司宿舍6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7088360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元,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开发区环城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0510842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向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847120.7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0871.21元,案件受理费37550.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琼9021执70号执行裁定书及(2021)琼9021执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塔岭开发区环城南路138号17号住宅A**:201、202、203、205、206、207、208、301、302、303、305、306、307、401、402号共15套房及各房屋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经定安县不动产中心反馈,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5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海南定安天九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多元反馈并征询意见,其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