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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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21执异2号
异议人:黄江岱,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符史东,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利家学,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和,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月,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王业彬,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异议人:***,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安县***供销社宿舍。
上述异议人共同推举四位诉讼代表人:黄江岱、符史东、***、**。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岳崧路政府第二办公区31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定安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定安县*****墟。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本院在执行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安县**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江岱、符史东、***等37名异议人于2018年3月8日对执行定安县**供销合作社名下十四间铺面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对上述异议审查过程中,黄江岱、符史东、***等37名异议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江岱、符史东、***等37名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江岱、**、符史东、***、***、***、***、***、***、***、***、***、***、***、***、**、***、***、***、***、***、利学家、***、***、**和、**、**、***、***、***、***、***、***、**月、***、王业彬、***等37名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丽 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 撰稿:** 核对:*** 印制:***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