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5113号
原告: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雄。
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8200元,多余4100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深圳市雄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职威
人民陪审员  萧锦成
人民陪审员  邓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