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137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139509,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马陵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各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000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二期12幢104室、105室商铺,保全价值各1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各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二期12幢104室、105室商铺,保全价值各1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