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李成江,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成江、**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民终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江、**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1757499.63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市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成江名下车牌号为苏N×××**的车辆,并依法查封,查封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查封期限二年),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
4.本院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5.本院至被××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