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3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苏民终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二建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1901656.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17927元。因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经***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以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部分转让给其本人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8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中的4000000元转让给***。该转让事实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二建公司予以通知。以上事实由债权转让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未履行债务以4000000元为限向***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