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3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苏民终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二建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1901656.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17927元。因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经***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以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部分转让给其本人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8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中的4000000元转让给***。该转让事实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二建公司予以通知。以上事实由债权转让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未履行债务以4000000元为限向***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