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3执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13执1号。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宿迁市众鑫门窗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二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二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苏130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宿迁市众鑫门窗有限公司对二建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