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

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瑞克斯旺蔬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瑞克斯旺蔬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工业新区台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睢宁县瑞克斯旺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观音机场东双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宁县瑞克斯旺蔬菜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睢宁县瑞克斯旺蔬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