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3944号
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台湾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377173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老史家家庭农场,地所地平度市仁兆镇前高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E77TM7L。
经营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丈夫。
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老史家家庭农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律师费等10424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损失自起诉之日到被告实际付款日(以6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温室,被告欠原告62000元费用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老史家家庭农场均辩称,基本事实无异议,本案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度市老史家家庭农场、***、***给付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加工款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35000元,2021年1月30前给付40000元;
二、若被告平度市老史家家庭农场、***、***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给付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103000元(已给付部分以103000元为总额予以兑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