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

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3426号 申请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37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辅助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综上,截至今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4325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3253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等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370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