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

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3707号 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工业新区台湾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37717310。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枣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68772838X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3673元(自分期还款逾期之日起以405000元为本金分段计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率(LPR)3.85%年利率并上浮50%暂计算到起诉日2022年4月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做PB及膜连栋温室三座,并签订了温室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承揽、安装义务,温室经过验收后被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因资金紧张,经过原告同意后,给原告出具了款项支付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出具后,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并没有按照计划书的约定给付任何款项。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后经过原告的宽限后,被告没有按照其制定的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义务,又构成严重失信、违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5日,原告(乙方)与天津百利种苗培育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温室加工承揽合同,约定:1.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接PB及膜连栋温室共三座连栋温室项目;2.本合同项目造价为¥300.00万元;3.付款进度: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中标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余款12个月内一次付清,甲方若安装完工后30天内仍未按合同规定付清本合同款,本温室上的所有构建设备仍归乙方所有;4.温室整体质保壹年;5.如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不按照付款进度逾期付款,除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变更说明”,载明:因我公司申请挂牌上市,于2017年9月申请进行单位名称变更,由原名天津百利种苗培育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计划书”,具体内容为:贵公司于2017年承接我公司温室大棚建造过程,截止目前剩余40.5万元尾款尚未支付,对此我公司出具支付计划如下: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5.5万元(壹拾伍万伍仟元整)。在此支付时间段我公司将努力尽早完成工程尾款的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为:根据还款计划,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为:①第一笔10万元,计息日2021年2月1日-2022年4月8日(427天);3.85%×1.5÷360×427天×100000元=6849元。②第二笔15万元,计息日2021年3月16日-2022年4月8日(382天);3.85%×1.5÷360×382天×150000元=9191元。③第三笔15.5万元,计息日2021年6月1日-2022年4月8日(307天);3.85%×1.5÷360×307天×155000元=7633元。以上合计2367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安装PB及膜连栋温室,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载明被告欠付原告尾款40.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该标准低于原、被告承揽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人民币4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①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为23673元;②自2022年4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4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267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ivstyle='text-align:center'>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两年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车远 附:原告银行账户 户名: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账号: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