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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39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台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79773.66元及利息,现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