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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市**。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台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377173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蓝天温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了位于苏州路贸易城的仓库存放物品。原告的南邻是被告***开办的平度市谊之家大酒店,也是租赁蓝天公司的房屋营业的。饭店厨房把油烟吹到原告的仓库外墙上,时间久了就积累了大量油脂,2018年12月31日8时5分许,饭店厨房内北侧东部炉灶处起火,引燃了墙上的油脂,大火蔓延到原告的仓库里,导致原告的大量库存商品在火灾事故中毁损。起火原因是饭店的员工王进为烧水不慎造成的。蓝天公司没有尽到消防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涉案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在司法鉴定部门限定的交费期间内没有交纳鉴定费,导致本次司法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价格鉴证条例和法院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按照退案处理,原告涉案损失数额不能作出。***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标的不明确,原告***的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驳回起诉。***可在鉴定损失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