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刘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飞、蒋辉鹏,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被执行人:泰州飞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祥,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马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1965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马征。
1965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马建国,男,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殷建祥,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马征,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飞达仓储有限公司、泰州市鑫马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建国、殷建祥、马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泰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32129.32元及利息(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为准),被告泰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前结清全部欠款本息,被告泰州飞达仓储有限公司、泰州市鑫马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建国、殷建祥、马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上述款项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8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12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2019年7月8日前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12日、2020年4月7日,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于2019年10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1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地税、车辆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于2019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0月16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于2019年10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建国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泰州市×号别墅、泰州市海陵区×室房屋及泰州市×号营业房,查封期限3年。上述房屋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案件)处置,本案暂无处置必要。
4、2020年4月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4月8日,本院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马建国及殷建祥名下的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不符合提取条件。本院于同日冻结上述公积金,冻结期限1年。
6、2020年4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马建国的银行账户、公积金、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马建国名下的房屋及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房屋本院另案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处置必要。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