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147号
原告: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266。
法定代表人:佟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辉,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诉讼代表人:韩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英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人民陪审员 戴书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