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25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X,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4895266,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
法定代表人:佟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应分配的债权金额4797120.1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应分配的债权金额4797120.1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