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26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佟骏。
被执行人:**远,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3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银行存款612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9日。
本院向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丹阳市××村严介的不动产,该房产有抵押登记和在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王 俊
二O二O年七月十八
法官助理沈丹
书记员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