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26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佟骏。
被执行人:**远,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3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银行存款612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9日。
本院向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丹阳市××村严介的不动产,该房产有抵押登记和在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王 俊
二O二O年七月十八
法官助理沈丹
书记员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