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

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419号之一 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开发区栖凤路2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金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68号天元家居5#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北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诉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1)皖0603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110253元、利息408153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6厘其中120万元自2017年6月1日起、余款910253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今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浙07破终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二、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已受理对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待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后再确认是否对债权记载表记载的债权有无异议,如有异议的,方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