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615417-4。
法定代表人李科明,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线线,机构代码证:734764165。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扶持资金6870578元及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36491元、申请执行费6175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已被本院处置且无残值,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