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人姜春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担保人姜春朋在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以个人名下房屋为本案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担保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姜春朋提供担保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祥猛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