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机构代码证:734764165。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已被本院处置无残值,其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文罗生
审 判 员 饶兴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