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民初43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告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彪
人民陪审员 罗铁刚
人民陪审员 周新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