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破申7号
申请人(债务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线六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委托代理人:***,长沙县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该公司员工。
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相关资料暂时无法提供给法院,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戴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