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85106227。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立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枫林村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48313C。
法定代表人:熊伟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奕彬、王袁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590。
负责人:江祥林,院长。
上诉人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立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付款人,被上诉人诉讼金额包含了违约金等非货款金额部分,不适用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809号,该地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彭 岚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