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6执5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000004387号裁决书,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恒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500259.8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93737.68元,执行费6522.17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2820.9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006.9元,执行费81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