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604执311号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3)浙0604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4)浙0604执31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一份
受送达人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1381741****
受送达人
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朱程程
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4)浙0604执31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一份
受送达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上虞章镇工业新区1877904****
受送达人
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朱程程
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