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94号
原告:江***盛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256870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魁,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盛达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盛达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盛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