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索格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93号 原告:南京索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3幢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8383926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索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索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索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