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09号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S区18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26P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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