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550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