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4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04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870425.99元以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号机动车、2024年3月29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机动车(查封时间两年),上述车辆因轮侯查封且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3863.39元,案件执行费557.9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43305.44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