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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