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