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018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友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中泰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KPW0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友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友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