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122执1533号
申请人:**,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7844315M。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通过银行账户的方式向我院银行账户缴纳133579.04元,上述款项包含:案款、执行费、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案款130321.04元发放给申请人**,案件纠纷就此结束。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皖11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