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7844315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刑初252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4e24123615e6ce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