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北环工业园科园西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9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