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62号之二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北环工业园科园西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23072div>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保全费3,510元,合计8,400元,由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