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62号之二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北环工业园科园西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23072div>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珉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保全费3,510元,合计8,400元,由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