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1950号之二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北环工业园科园西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109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产业园业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6MA5Q2260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16M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
16日立案后,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