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327号
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自贸区桂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02945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港支行、207404010****8785,实际冻结454090.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02945元,开户行、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95508802211****0198,实际冻结448854.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