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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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8248号之一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北环工业园科园西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6号广西华侨宾馆营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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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尽,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侗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尽、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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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计3856元,由原告广西电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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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