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4民初1303号
原告: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400.00元,由原告大洼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