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2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22)湘0922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所提诉请为跃宇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违约时间为1200天,跃宇公司应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71000元,事实如下:2017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购买跃宇公司开发的跃***国际项目中第××幢××**××层××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计总房款594480元,***、***已按约交清。***公司违规建设,导致无法办理合法入住手续。案涉合同约定跃宇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及提交办理两证所需全部资料并交足所有款项费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的房屋使用权证书,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365个工作日内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如因跃宇公司的责任未能在该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的权属证明,双方同意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多次xx反映情况,跃宇公司构成违约事实清楚。另据(2021)湘0922民初1217号案调查核实,跃宇公司交付的跃***国际小区房屋,房屋竣工时间为2021年2月3日,勘测日期为2021年2月5日,报告出现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另一审法院从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1月26日下达的桃自然资验〔2021〕第7号《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检查核验意见书》证实,因跃***国际居住小区容积率不达标,跃宇公司根据该局《跃***国际居住小区地块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确定书》补缴了出让金,签订了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后才发文确定跃***国际小区用地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正式通知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小区业主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且该小区321户业主中,至今已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4户业主,其登记时间均在2021年4月1日之后,足以证实跃宇公司违规建设带来的不利后果。***、***于2017年7月16日***公司交清购房全款594480元,并交纳了入户物业费、税务等费用,但至***公司没有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超办证时间为1200天,构成违约,应按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赔偿违约损失。据一审法院(2021)湘0922民初1217号判决阐述,未能办证的主要原因是跃宇公司开发建设的跃***国际小区未能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责任在***公司,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2022)湘09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跃宇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跃宇公司不能办理房产证造成额外的资金占用损失和利息,同时因跃宇公司违约,***、***在办理产权延期过程中xx,亦产生了相应的损失。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诉请为请求认定跃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件中主张延期办理产权证造成损失1万元系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不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要求跃宇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跃宇公司辩称,一、本案系重复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2022年3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为1.判令跃宇公司履行合同,并限期跃宇公司无条件交付其房屋合同手续,并办理房产证;2.判令跃宇公司赔偿因延期交房给***、***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09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对跃宇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房、是否逾期办证、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认定,最终判决支持了***、***要求办理产权证的诉请,但判决驳回了其要求跃宇公司赔偿因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产权证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案中***、***要求赔偿因延期交房及延期办理房产证所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中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实质上系相同的诉讼请求,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且两案审理的实质内容均系对是否存在逾期办证、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审查,对此在前诉中已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定。同时,***、***的房屋产权证已在(2022)湘09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内办妥,跃宇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故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1.案涉交房流转表中并未最终确认案涉房屋的面积,而是写明***、***同意按案涉合同约定结清实测面积差价款。该交房流转表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而实测面积出具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故双方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的房屋实际面积131.19㎡结算房屋价款;2.***、***所提及的(2021)湘0922民初1217号案件与本案无关,该案系跃宇公司与跃***国际小区一期业主之间的纠纷,而***、***系小区二期业主,二者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完全不同。且该判决并非最终生效判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业主需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3.(2022)湘09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系针对本案双方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间是否存在逾期交房、是否逾期办证、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作出的判决,且该判决现已生效,判决驳回了***、***要求赔偿逾期办证损失的诉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跃宇公司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跃宇公司按照***、***所交房款594480元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赔偿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违约金从2019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共计1200天,共计赔偿金71000元;2.判令跃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3月14日,***、***曾因与跃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判令跃宇公司赔偿因延期交房给***、***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10000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等诉求。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跃宇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且在责任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再要求跃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要求跃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故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作出(2022)湘09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要求跃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作出后,***、***与跃宇公司均未提起上诉。文书生效后,跃宇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本案中,***、***起诉要求跃宇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且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件中***、***的诉求为要求跃宇公司赔偿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损失,该诉求的实质为要求跃宇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桃江县人民法院在(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件中对该诉求性质已进行了认定及依法对该诉求进行了审判。***、***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表述虽有差异,但实质均为要求跃宇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故两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的裁判结果,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并认为其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应当另循申请再审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在(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件当中,***、***曾基于案涉合同***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其诉请虽为要求跃宇公司赔偿其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所造成的损失,而本案系要求跃宇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但二者实质上均属于***公司主张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本质上并无不同。且在前诉生效判决中,已判定不予支持***、***要求跃宇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于本案中所提诉请将在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因此,本案与(2022)湘0922民初780号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本质上亦相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全部要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佑明 审 判 员 彭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