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176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佑明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