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布偶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园4.1期A2栋15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沃胤晟。
被告: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5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波。
原告谢子晋诉被告武汉布偶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子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子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