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608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3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系项目经理,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