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淳、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3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3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本院退还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华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