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3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3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本院退还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华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