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4165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697638E。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