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4165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697638E。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