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

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成安镇聚厚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申底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要群发,该厂厂长。
上诉人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1民初17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经与被上诉人将所诉款项予以抵顶,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服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申底村村东,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鸡泽县,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