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2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临城县金玉水泵厂,住所地临城县东镇盐业公司院内。
经营者:**,该厂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园区邯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做出(2020)冀052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临城县金玉水泵厂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牌号为冀E×××××)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淄博颜彬泵业有限公司对本案被申请人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权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