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4民初1785号
原告:***,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园区邯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与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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